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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

  企业破产清算具有其相关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其相应的破产清算程序:首先,经营严重亏损并且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由其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交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其次,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布企业破产。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在法院宣布破产的十五日内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清算组要由法院和政府共同商定,由各级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组成。

  企业破产清算前也要做好一定的准备工作。首先,由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成员。其次,刻印清算组的图章。第三,在银行开立一个专门的帐号。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也有其明确的分工。清算组的律师负责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和产权的界定,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等等。企业破产清算组的会计师负责债权数额的核定和盘点破产企业财产等工作。

  企业破产清算组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完成接管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破产企业印章、营业执照、重要文件和合同、财务等的接收工作。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工作完成后,也要代替破产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包括: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和人事档案的管理等。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破产财产清算,主要包括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处分分配等。除此之外,企业破产清算组也要对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一次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