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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2.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基金管理公司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的牌照对管理团队及股东有没有背景及资质的要求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可根据《创立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