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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概论

  工程建设监理是属于工程建设范畴的概念。而对于这个概念,有一定的相关理论和概述。工程建设进行之前,两方需要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如果发现合同对工程建设价款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价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如果有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旧未能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同时,工程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双向索赔权利。当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出现问题,引发索赔争议之时,如果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那么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不可以随便变更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举例说明:某待建施工场地一片废墟,甲方施工单位通过投标获得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固定价格合同等,在施工中,开挖地基时发现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已经“三通一平”不相符合,施工场地仍然有废墟部分。那么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如果是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承包商既可以延长工期,也能获得补偿费用。同样,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当建设过程中遇到反常天气,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