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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民间借贷的“火爆”带动了非融资担保公司的“井喷”,其在数量上已远超融资性担保公司,这些公司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多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因此说,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势在必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监管缺失,许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以担保之名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或高利放贷之实,尤其是在今年资金面趋紧的情况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数量庞大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规范,公司“多而不强”,业务“多而不精”,其行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违法违规行为使风险不断积聚,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金融和社会的稳定,甚至有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危险。

  担保公司是一种特殊企业,它经营的是担保承诺即信用,而不是一般商品或服务,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同属担保行业,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信用放大功能和金融中介属性,具有高信用风险、高杠杆率所带来的放大效应等风险特性。因此,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样需要实施审慎监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行业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