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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模式之独特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的,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目前我国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审慎地收购资产,有效地管理资产和处置不良资产,向银行系统注入资金等以挽救金融行业,重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通过运用有效的资产管理及资产变现战略,尽可能从破产倒闭银行的不良资产中多收回价值;在尽量减少动用政府资金的前提下,使金融行业能够实现资本重整,减轻银行重组对社会整体的震荡以及负面影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特殊的经营目标和广泛的业务范围,所以其经营模式也呈现出独特性--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前提,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运营中必须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将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